药品管理制度
一、目的:为了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的质量管理,防止不合格药品和假劣药品进入本医务室药房,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;加强处方药的管理,确保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;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,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及药品过期使用,确保药品使用安全;规范药学服务行为,保证药学服务质量,保障用药安全、有效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依据: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(总局令第28号)及附录。
三、适用范围:适用于医务室药房药品采购、验收、处方管理、药学服务等。
四、内容:
1、医务室药房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,只能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采购。
2、医务室药房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,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,做到票、账、货相符。医务室药房购进记录应完整。
3、药品到货时,核对随货同行单记载的供货单位、生产厂商、药品的通用名称、剂型、规格、数量、收货单位等内容。依据随货同行单核对药品实物。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。
4、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上架。
5、药品应按品名、规格、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,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,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。
6、处方药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或销售。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,应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、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。
7、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。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。如顾客确需,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。
8、距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,不得验收上架。
9、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、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,近效期药品、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。不足1个月的药品停止销售。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。
10、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,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。
11、主动向公众讲授安全用药知识,提供药学服务。
12、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,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、用法用量、不良反应、禁忌及注意事项等,指导顾客合理用药。